(2015)朝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军亮与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亮,北京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95号原告王军亮,男,1969年3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民政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万钧,局长。委托代理人邓花云,女,北京市民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金根,男,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干部。原告王军亮不服被告北京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军亮诉称,2013年8月25日至11月3日,原告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遭受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长达71天。原告向被告北京市民政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被告百般推诿、刁难。原告拨打“12345”投诉后,被告才于2014年10月30日予以受理,后于11月21日作出答复称“您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申请的信息符合依申请公开的范围,被告有义务对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予以公开。为维护法律尊严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次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市民政局(2014)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责令被告给予原告所申请的信息。被告北京市民政局辩称,第一,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第二,被告作出《告知书》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王军亮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王军亮之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王军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 付光强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鞠 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