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丛梅与人鄂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梅,鄂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丛梅,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鄂涛,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富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梅与被执行人鄂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丛梅于2015年1月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鄂涛给付借款2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冻结了鄂涛在中国银行的工资款并扣划了14000.00元给付丛梅。剩余案件款正在冻结扣划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宇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