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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郊民初第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姚某某与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姚某某,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郊民初第029号原告赵某某,女,85岁。原告姚某某,男,60岁。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全顺,社旗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甲,男,64岁。被告姚某乙,女,49岁。被告姚某丙,女,52岁。被告姚某丁,女,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姚某某与被告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付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