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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毕恩限与姜云波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云波,毕恩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云波。委托代理人宋成安,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恩限。上诉人姜云波与被上诉人毕恩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云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姜云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书 记 员  郭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