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施晓滨与邱荣珍、聂远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晓滨,邱荣珍,聂远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施晓滨。被告邱荣珍。被告聂远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税保大厦附属一楼。法定代表人王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晓滨与被告邱荣珍、聂远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晓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晓滨负担。审判员 蔡日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桂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