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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江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江培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张晓东,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梅河口市某经销处业主,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江培军,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某村村长,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东诉被告江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东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万德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代理审判员  张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