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江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江培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张晓东,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梅河口市某经销处业主,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江培军,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某村村长,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东诉被告江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东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万德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代理审判员 张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