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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殷金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775号罪犯殷金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常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金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被告人殷金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苏刑二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3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殷金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7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2012年4月3日、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09)、(2012)、(2013)宁刑执字第10085号、第2007号、第79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殷金成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殷金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殷金成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缴纳罚金5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殷金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金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志 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 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