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禄忠与张金花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禄忠,张金花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126号原告张禄忠,男,生于1936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孝勇,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调查、收集证据,参加庭审活动,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被告张金花,女,生于1965年3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吴永利,退休干部。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禄忠诉被告张金花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禄忠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禄忠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禄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禄忠负担。审 判 长 江 山审 判 员 孙 号人民陪审员 纪昌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谭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