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纪文与薛景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纪文,薛景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128号原告:赵纪文(又名赵记文),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素杰,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景广,农民。原告赵纪文与被告薛景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纪文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景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纪文诉称:2013年7月,被告经人介绍找到我,要我去济南给其承包的楼房安装防火门,双方约定一天支付我工资170元。我在济南安装了20多天,后被告又要求我去青岛继续安装其承包的楼房的防火门,安装了40多天,因我秋收回家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我安装费10000元,被告并于2013年9月24日为我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钱推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安装费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薛景广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纪文经孟祥雷介绍自2013年7月起给被告薛景广承包的楼房安装防火门。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欠条赵记文安装费10000元整,共壹万元整。薛景广2013.9.24号。”原告赵纪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薛景广支付安装费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欠据一张、原告的记账本一个、孟祥雷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薛景广拖欠原告安装费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薛景广欠原告赵纪文安装费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孟祥雷的证人证言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该欠款。故本院对原告赵纪文要求被告薛景广支付安装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薛景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景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纪文安装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薛景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振宇人民陪审员  杜雪冰人民陪审员  刘金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