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发有、谢玉珍、徐亿坚、赵乔秀、徐巽飞、黎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徐发有,谢玉珍,徐亿坚,赵乔秀,徐巽飞,黎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8号。负责人乔波,行长。被执行人徐发有,男。被执行人谢玉珍,女。被执行人徐亿坚,男。被执行人赵乔秀,女。被执行人徐巽飞,男。被执行人黎燕平,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发有、谢玉珍、徐亿坚、赵乔秀、徐巽飞、黎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按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发有、徐亿坚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中徐亿坚通过本院交纳了案款8330元,徐发有直接向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支行交纳剩余部分案款),现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审 判 员 黎芸杏代理审判员 李世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