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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栓爱与榆次区长凝镇壁达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栓爱,榆次区长凝镇壁达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栓爱,女,1954年6月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次区长凝镇壁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壁达村委会),地址:榆次区长凝镇壁达村。法定代表人范贵忠,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张栓爱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北关初字第38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栓爱、被上诉人壁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范贵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认定,张栓爱、白三会家庭于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时与壁达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领取了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其中包括北梁地块地名为“田庄”的土地2.2亩。但原告向法院提供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变更栏中备注“本人同意将田庄2.2亩承包地交回村委,转包给华德公司”,并加盖了榆次区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专用章,且该土地从2011年至今由村委会实际管理,现张栓爱要求确认“田庄”地2.2亩承包经营权的主张,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至于张栓爱所主张的“西垴梁”土地5.52亩,因该土地的实际承包人为白二会,张栓爱并未实际取得过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使主张权利也不应由张栓爱主张。据此,原审裁定驳回张栓爱的起诉。宣判后,张栓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1996年,上诉人的丈夫白三会承包了位于该村地名为“田庄”的土地2.2亩。承包期间,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了白二会位于该村地名为“西垴梁”土地5.52亩。2001年,壁达村委会将土地整体出租给华德公司。2004年解除租赁合同后,上述土地并未发还给承包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并开庭审理,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作出判决。壁达村民委员会辩称,该村土地经过改革进行了重新分配,无法再分。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土地。现本案上诉人张栓爱提供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栏中备注:“本人同意将田庄2.2亩承包地交回村委,转包给华德公司”,并盖有榆次区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专用章,证明该土地的经营权发生了变更。原审认为确认该土地的经营权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正确,应予维持。对于张栓爱请求确认“西垴梁”5.5亩土地的经营权一节,因该农业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人为白二会,张栓爱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故张栓爱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钢助理审判员  侯建伟助理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燕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