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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166号原告刘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乔书芳审判员  刘占军陪审员  李朝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