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166号原告刘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乔书芳审判员 刘占军陪审员 李朝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