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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德民初字第1189号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林某某,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赖育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