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晶与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晶,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徐晶。被告: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开发区岑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程小玲,总经理。被告:程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晶诉被告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晶撤回对被告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的起诉。审 判 员 陈淋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