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涵执字第9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一兵、刘红梅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一兵,刘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涵执字第986-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王哲启,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一兵,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刘红梅,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刘一兵、刘红梅金融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丽冰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一兵、刘红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