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842109—7。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路明,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522042XXXX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人为枞阳县振祥农资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阳支行,票面金额为10万元,收款人为安徽新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最后背书给(最后持票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9日)无效;二、自2015年4月9日后,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正春审 判 员 汤传长人民陪审员 黄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