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作红、胡望春与胡望春、贾江萍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作红,胡望春,贾江萍,胡舵航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04号原告:黄作红。被告:胡望春。被告:贾江萍。被告:胡舵航。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作红与被告胡望春、贾江萍、胡舵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作红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胡望春与贾江萍赠与被告胡舵航的房产已转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4520元,总计4560元,由原告黄作红承担。审 判 长 应晓霞审 判 员 陈资赟人民陪审员 胡春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玉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