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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作红、胡望春与胡望春、贾江萍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作红,胡望春,贾江萍,胡舵航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04号原告:黄作红。被告:胡望春。被告:贾江萍。被告:胡舵航。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作红与被告胡望春、贾江萍、胡舵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作红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胡望春与贾江萍赠与被告胡舵航的房产已转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4520元,总计4560元,由原告黄作红承担。审 判 长  应晓霞审 判 员  陈资赟人民陪审员  胡春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玉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