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魏明栋与陈少平、如皋市亿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栋,陈少平,如皋市亿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魏明栋。被执行人陈少平。被执行人如皋市亿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平。关于魏明栋与陈少平、如皋市亿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4025元,执行费3260元(未预缴)。本案立案后由执行员覃杰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少平、如皋市亿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