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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53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北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梁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