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与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105号原告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许晓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人、王昇,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郑佑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与被告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变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兴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一变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兴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兴公司撤回对被告一变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中兴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 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