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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艳君、孙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君,孙燕,金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844-1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君,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孙燕,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金学平,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三民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廊民一终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燕、金学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燕、金学平银行存款共计2.4万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