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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小明与青岛鹏渤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明,青岛鹏渤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551号原告朱小明,男,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衣起平,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鹏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明与被告青岛鹏渤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朱小明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