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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辛登龙与肖建廷、吴永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登龙,肖建廷,吴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1032号申请执行人辛登龙。被执行人肖建廷。被执行人吴永霞。本院在执行辛登龙申请执行肖建廷、吴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