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付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张演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文耀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