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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付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张演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文耀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