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雍家梅与被执行人倪正秀、肖同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家梅,倪正秀,肖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雍家梅,女,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倪正秀,女,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肖同祥,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木工,住址同上。系倪正秀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倪正秀银行存款2196.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光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希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