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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56号原告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高焕雨。委托代理人胡建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法定代表人李明。委托代理人杨秀明。被告张家口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法定代表人周晓泽。委托代理人谢培松,北京轩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