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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钊与何乃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钊,何乃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黄钊。委托代理人李志坚,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乃献。委托代理人邓贤斌,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钊与何乃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黄钊负担。审判员 王 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韦瑞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