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7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杨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孙国祥审 判 员 刘忠伟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一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