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张海林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952号罪犯张海林,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惠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9月27日、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6424号、第117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海林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张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张海林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