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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敏与宋兆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宋兆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周敏。委托代理人:葛艳艳,山东滋阳律师事故所律师。被告:宋兆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因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敏撤回对被告宋兆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敏负担。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