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口枫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口枫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河口枫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河州河口县曼占小区凤凰山谷*栋*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巧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礼章,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宏州潞西市芒市飞机场旁。法定代表人熊相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口枫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被告同意用其部分货物和50万元存款抵清拖欠原告的货款,故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口枫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口枫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88元,减半收取为18294元,由原告河口枫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志伟审 判 员  谭 延代理审判员  薛少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尤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