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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129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甲,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3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蒙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宋某甲在浙江省长兴县以14000元人民币购买一辆明知是被盗的五菱荣光面包车。经查,该车车主为杜某,车牌号为皖K×××××,车架号为LZWACAGA3CA039306,发动机号为8C31410538,该车系杜某2013年1月26日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02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在浙江省长兴县,被告人宋某甲明知是被盗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仍以14000元人民币从小亮(身份不明)处购买。经查,该车车主为杜某,(车牌号为皖K×××××,车架号为LZWACAGA3CA039306,发动机号为8C31410538),该车系杜某2013年1月26日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0200元人民币。案发后,该五菱荣光面包车已被侦查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杜某、宋某乙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明知是被盗车辆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被扣押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车牌号为皖KN19**,车架号为LZWACAGA3CA039306,发动机号为8C31410538)由扣押机关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李国臣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建轩附:本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