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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建伟与无锡市绿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伟,无锡市绿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徐建伟。委托代理人吴晓宇,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广伟,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绿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志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伟与被告无锡市绿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建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已由徐建伟预交),由徐建伟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郭莹华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狄春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