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山东国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国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0160号原告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东丰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5083396-1。法定代表人万秀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祥兵,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国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城西路与兰州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307262-X。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与被告山东国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飞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亚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飞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2972元,由亚飞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良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