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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秦高速公路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秦高速公路指挥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凤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利成,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尧慧,公司员工。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胡天彪。被告承秦高速公路指挥部。法定代表人静天文,处长。委托代理人李俊,纪检干部。原告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秦高速公路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正贵审 判 员  宫学金人民陪审员  王新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