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龙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爱华、林上幸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爱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陈爱华。委托代理人:林上幸,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爱华要求宣告周世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周世勇,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苍南县龙港镇童处村149号,系申请人丈夫。申请人陈爱华述称:被申请人周世勇系申请人的丈夫。2013年10月16日,周世勇在平阳县萧江镇温州晨光集团平阳骏达汽车有限公司车间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世勇随即被送往平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骨盆骨折、右侧尺骨鹰嘴骨折、右侧尺骨远端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受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右前臂皮肤挫伤、右肘关节僵硬、迟发性面神经麻痹、肝功能损害等。周世勇出院后,家人发现其仍存在头晕、头痛、动作反应迟钝、记忆力很差、有时无故发脾气等状况。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周世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妻子陈爱华为其监护人。经司法鉴定,周世勇目前意识清,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但记忆力减退,存在轻度智能障碍,不能完全具有行使民事事务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不能完全具有保护自己与个人利益的能力,不能完全作出正确的、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目前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世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爱华为周世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