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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彦平诉陈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平,陈大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孙彦平被告陈大力原告孙彦平诉被告陈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彦平诉称,原董凤奇欠原告20万元,后被告陈大力与原告协商,由被告陈大力负责偿还,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14日,之后被告陈大力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大力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居住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彦平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