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执字第00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付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付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48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定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堃,女,汉族,1976年10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付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案款19439.8元、利息30490.24元、诉讼费2675.99元,并承担执行费689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付堃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在西安市阎良区房产管理所查询,登记在郭娜名下的实际属被执行人付堃所有的房屋,位于西安市阎良区文化西路商行家属楼南楼东单元四层西户。我院于2015年03月09日对该房屋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查封财产依法处分,所得款项清偿债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阎执字第004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付堃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处分查封房屋未获完全清偿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