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邹可与张森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可,张森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52号原告:邹可。被告:张森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可诉被告张森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可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