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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邹可与张森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可,张森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52号原告:邹可。被告:张森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可诉被告张森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可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