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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湖北某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湖北某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93-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鑫审判员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