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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成都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成都新都置业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绿地集团成都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07769322-0。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中康蓥(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陈军,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身份证号码:。原告绿地集团成都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新都公司)诉被告陈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建勇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19日在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地新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中康蓥与被告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绿地新都公司诉称,其不服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都劳人仲案字(2014)第0646号仲裁裁决。其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也未收到开庭通知。作出缺席裁决的程序不合法。绿地新都公司只是陈军工作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同陈军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请求确认其与陈军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陈军辩称,2014年10月2日,其到绿地新都公司发包的建设工程工作,并于10日受伤。申请仲裁时不清楚该建设工程的发包情况,现认可绿地新都公司的主张及请求。经审理查明,根据绿地新都公司提供的《成都绿地城2﹟地块1期2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查明,其为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高家社区4、5社的成都绿地城2﹟地块1期2标段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则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9日,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都劳人仲案字(2014)第0646号仲裁裁决,确认陈军与绿地新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绿地新都公司起诉主张其与陈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本院开庭审理中为陈军所承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例外。本案中,绿地新都公司起诉主张其与陈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陈军所承认,并有相关证据可以佐证。因此,对绿地新都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绿地集团成都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毛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