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龙贵与赵厚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贵,赵厚法,韩学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杨龙贵,女,生于1965年6月23日,回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崔景国(特别授权代理),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赵厚法,男,生于1972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韩学洪,男,生于1967年7月2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杨龙贵因与被告赵厚法、韩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龙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景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厚法、韩学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龙贵诉称:2014年1月4日,被告赵厚法向我借款2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5月31日。被告韩学洪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赵厚法未偿还,被告韩学洪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赵厚法偿还原告借款26万元及利息(自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韩学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对该诉称,原告提供证据有:借据1张,活期存款账户明细1份。被告赵厚法、韩学洪(均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月4日,被告赵厚法向原告借款2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现金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2014年1月4日至2014.5月31号”,被告韩学洪以担保人的名义在该借条上签名。原告此款的来源是由其子从信用社取款24万元,自己家中现金2万元。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未偿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赵厚法向原告借款后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其借贷之民事行为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韩学洪以担保人的名义在该借条上签名,保证合同成立,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赵厚法应积极偿还,拖欠未还的行为是错误的,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效,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赵厚法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韩学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厚法偿还原告杨龙贵借款26万元。二、被告赵厚法给付原告杨龙贵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上述一、二款项,均限被告赵厚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韩学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学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赵厚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人民陪审员 陈允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