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胡本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本巨,胡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胡本巨,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南市。被执行人:胡本友,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工人,住淮南市。本院在执行胡本巨与胡本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2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胡本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胡本友存款90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