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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钱兆德与陈品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兆德,陈品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75号原告:钱兆德,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春,宁波市鄞州耀升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品祥,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兆德与被告陈品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兆德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江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