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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窦志宏与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志宏,隋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65号申请执行人窦志宏,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隋国栋,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窦志宏申请执行隋国栋(2014)翁民初字第25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月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