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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陈某与赵某乙、赵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陈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783号原告:赵某甲,男,194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陈某,女,194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赵某甲妻子。被告:赵某乙,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赵某丙,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赵某丁,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赵某戊,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陈某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陈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甲、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