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吴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吴伟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委托代理人:陈彦、曾玉珊,均为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东,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吴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伟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239.31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审判员 何晖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家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