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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非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德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洪翠云、何惠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洪翠云,何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非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沈亦红。委托代理人胡丽卿。委托代理人何凤英。被执行人洪翠云。被执行人何惠良。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洪翠云、何惠良计生行政征收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德行审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82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洪翠云、何惠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35000元,尚有人民币4328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且申请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非字第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谢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