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孟建华、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齐怀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建华,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齐怀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孟建华。被告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以南渤海九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韩华东,该公司经理。被告齐怀温。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建华与被告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齐怀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建华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齐怀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孟建华负担。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员崔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