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泽铃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11号原告:陈泽铃,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凤怡,广东广悦泓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铃诉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泽铃负担。审判员 肖 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家谊 搜索“”